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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7-07-31 23:4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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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由于公众对乙型病毒性肝炎〈以下简称“乙肝”)存在认识上的误区,造成侵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为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就业权利,最近,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发文下发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科学认识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和健康权益,以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
  我国是乙肝高流行地区,每年报告乙肝新发病例近 100 万。按照 1992 年全国肝炎血清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推算,全国约有1.2 亿人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也具有传染性,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围,肝组织无明显损伤,不表现临床症状,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 ( 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接种乙肝疫苗可以有效预防乙肝病毒的传播。
   《意见》要求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同时要求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就业权利。
  《意见》还要求劳保、卫生部门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用人单位正确认识乙肝疾病和传播途径,树立公平就业的观念,消除就业歧视现象 ,营造公平就业的和谐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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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秀琨的个人空间 冯秀琨 发布于2007-08-07 09:04:50
目前,我国已将乙肝疫苗接种纳入人体预防接种的一类疫苗,由国家免费提供给基层卫生防疫机构为适龄儿童接种。
属一类疫苗的有:卡介苗疫苗、百白破三联疫苗、麻疹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乙肝疫苗五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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